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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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优秀范文】

 

  — 1 — 民政局市本级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树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运行法制化、规范化意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谈话,是指 XX 市民政局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在成(设)立登记时进行的成立服务谈话,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进行的任职提醒谈话,以及在收到举报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时进行的警示告诫谈话。通过谈话,XX 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工作联系,主动引导发展,及时进行告诫,督促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本规定所指谈话对象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 XX市民政局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工作人员等。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社会组织谈话,由 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联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构可视情况参加。

 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谈,可以邀请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

 五、谈话地点由 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

 六、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定期开展成立服务谈话和任职提醒谈话,视情况开展警示告诫谈话,谈话方式可以

  — 2 — 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中谈话。

 七、成立服务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组织成立的可行性、筹备情况、人员组成、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经费来源、办公场地、党建计划以及涉外活动等; (二)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介绍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持发展政策,包括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三)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介绍办理印章、银行账户、负责人等有关事项备案、年度检查、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办理; (四)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监管、评估、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

 八、任职提醒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对任期内的工作规划、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 (二)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介绍负责人备案、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办理; (三)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就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评估、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 (四)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通报近年来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

  — 3 — (五)社会组织党建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讲解党建相关政策规定; (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和人事管理、涉外活动、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

 九、警示告诫谈话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二)社会组织进行情况说明; (三)情况属实的,由 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 市民政局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一)经 2 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的; (二)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 (三)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十一、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视情制作谈话纪要,由社会组织确认、签署。

 十二、XX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应为谈话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评优表彰、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4 — 十三、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XX 市民政局应依法查处,并将谈话记录作为进一步调查依据。

 十四、本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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